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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指期货的推出紧迫性愈显突出


股指期货 时间:2008-7-3 18:15:30

资本市场制度的设计者。一方面良好、健全的制度和规则是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;另一方面,市场的发展、环境的变化,客观上要求制度和规则不断完善。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者是否能够设计出既严谨又符合实际的、具有良好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则体系,并能够高效地、动态地加以完善,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,是政府应当着力解决好的关键问题。

  近年来,监管层在制度设计上不遗余力。如启动和推进股权分置改革,完善客户资金存管等基础性制度,平稳处置证券公司风险,严厉规范违法违规行为,支持优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等制度建设,使得我国股市制度日益完善。

  当然,目前还有不少制度设计方面的改革亟待推进。如应当尽快修订上市公司增发规则,完善再融资约束机制,以遏制一些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行为;完善股票发行制度,解除给予机构投资者配售新股的特权,以维护投资者在认购新股方面的公平性,等等。

  资本市场市场机制的建设者。由于历史的原因,我国资本市场上还存在诸多非市场化的成分,政府应当通过推进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,建立健全市场机制,提高市场效率,丰富市场层次和市场品种。

  目前,为了发挥市场良好的筹资功能,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,改变目前市场层次单一的状况,除了大力发展主板市场,监管层还在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、场外市场以及债券市场,以满足筹资者的不同筹资需求。而且为了完善市场的避险功能,积极着手发展期货市场等衍生工具市场,建立市场的做空机制,以满足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保值和避险要求。

  不过,也要看到,目前资本市场缺乏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做空机制,使得以开放式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,客观上起到了“市场上涨时助涨,市场下跌时助跌”的作用,其结果与我们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、改善投资者结构的初衷大相径庭。近两年来,机构投资者的迅猛发展,使得推出股指期货的紧迫性愈显突出。

  资本市场运行的监管者。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,离不开到位、高效的监管,政府应当依据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着力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,做到事前防范,事后及时依法、依规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、违规行为,加大违法、违规成本,维护资本市场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“三公”原则,营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,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规范化程度,保障资本市场高效、有序地运行,进而把保护投资者利益,尤其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当作“重中之重”真正落在实处。

  当前应当强化对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是否及时、完整、真实、准确的监管;强化中小投资者等弱势群体在市场中的公平地位(如在认购新股上应当与机构投资者拥有平等权利);强化对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约束(如在增发新股时限售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害)。
“特殊”投资者的自我规范

  从整体上看,国家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之高,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所不能及的。可以说,政府是我国股票市场中最大的投资者。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表明,截至今年3月末,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全部A股股本有14361亿股,其中流通股3583亿股,占总股份的24.95%,限售流通股10778亿股,占总股本的75.05%。限售流通股中国家拥有9262.4亿股,占全部A股总股本的64.5%。

  作为投资者的政府有关部门,一方面有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任务,所以它要关注和力求国家拥有的股份获得较高的收益;另一方面,政府又是“特殊”的投资者,也应该致力于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。

  因为国家拥有的股份一旦拥有流通权,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就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紧密相关了,若股价下跌,国家拥有股份的市场价值就会缩水,客观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。同时,若资本市场不稳定,会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,也不符合国家的全局利益。

  所以,作为资本市场中“特殊”的投资者,政府在关心所拥有股份的收益的同时,要努力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。由于国家拥有的股份的实际持有人相对分散,他们在市场中的行为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微观利益,很难顾及到国有资产整体的布局和利益,从宏观上讲,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有“整盘棋”的思路。

  当前,从政府自身利益出发,需要规范国家拥有股份持有人的行为,尤其是要规范国有股份持有人对持有股份的抛售行为,防止出现国有股东集中、大规模抛售股份,避免影响资本市场稳定情况的发生。

市场异常时坚定的干预者

  政府对市场的必要干预,既能从理论上找到诠释,也能从各国实践上得以实证。在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干预方面,应该旗帜鲜明,不必遮遮掩掩。但是,应该指出,任何干预手段都会给市场带来负面效应,在正常情况下,政府应该远离资本市场,做旁观者,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。

  政府干预经济,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。面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周期性,政府从视而不见任其波动,到主动干预,进行反周期操作。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,政府无一不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,尽力降低周期性波动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,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发展。近期,为了应对次级债危机,美国政府以及相关国家就采取了大力度的干预措施。

  当前在我国对于政府是否救市存在激烈的争论,其实争论的不是政府要不要干预市场,而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、用什么思路干预市场。总体上讲,当市场失灵时,政府就应当适度干预市场,以恢复市场效率。对于资本市场而言,出现以下情况时政府就应当进行干预:当市场价格严重偏离价值;当市场不稳定,以至于危及到金融体系的安全时;市场的不稳定可能导致宏观经济进入萧条。

  从建立应急机制的角度而言,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干预机制,研究干预手段的科学化、系统化、制度化,如果出现市场失灵情况时,需要把握干预时机选择的及时性和准确性,控制好干预力度,尽力避免出现干预过度或不足的情况。这个方面,证券保护基金和证券市场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,都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
  应当指出,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处于“新兴加转轨”的发展时期,与成熟市场相比,市场的不稳定性更强烈。正常情况下,有投资就有风险,投资者要想获得高的预期收益,就要承担高的市场风险。但是,市场制度存在缺陷、市场机制不完善、市场监管不到位、监管效率低下、国有股东行为不规范等因素所造成的风险,则不应当完全由投资者来承担。

  政府需要做的是,尽量减少和消除上述因素对市场稳定运行的威胁,主要是降低股市的波动幅度。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,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,政府也必须在这方面有所为,政府理应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,这也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种检验。

  如《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》的发布是为了提高规范性;调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,减少市场摩擦,提高市场效率;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约束机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市场的公平性;推出股指期货、券商融资融券是为了完善市场机制,等等。

  一般情况下,政府不应该对股市的涨跌过多干预,而是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。政府更多的是要致力于为资本市场提供良好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。如果政府能够做好以上各方面,中国资本市场就基本能够步入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,而不必陷入救市与否的争论里。(李永森 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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